一、治安科职责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条 开展预防工作,调查研究,掌握情况,预防各类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条 组织校卫队学习保卫知识,加强治安联防,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校园内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对学校校园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员落实帮教措施。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减少违法犯罪。
第五条 负责学校校园内治安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举办的各种类型的集会、文娱体育等活动的治安秩序,保障安全。
第六条 负责赃款、赃物的登记和无主机动车、非机动车的查验以及实物的保管招领工作。
第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查破案件,负责案件、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调解工作,及暂住人员的审查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等交办的其它任务。
二、消防科工作职责
第一条 起草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草拟消防安全责任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三条 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第五条 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能力。
第六条 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政府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政府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协助政府消防机构查处发生在校内的火灾事故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负责消防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与隐患整改督查,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检查督促消防维保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及对维保工作的协调与跟踪。
第九条 负责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条 完成领导和政府消防机构等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综合科职责
第一条 做好安全制度建设,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 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搜集工作。
第三条 承办师生集体户口入户、迁户、身份证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负责部门文件、业务资料的起草,各种材料的整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负责管理本部门物资、装备器材、领发办公用品;检查、督促做好室内清洁卫生。
第六条 负责接待来信、来访,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条 完成领导和公安机关等交办的其它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