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利学院消防控制室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控制室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 28 号令)《GB 25506-2010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吉利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内所有消防控制室(含驻校机构所属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双人双岗制,确保岗位 24 小时持续值守。
第二章 学校消防控制室职责范围
第四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消防设施系统运行监控和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主管部门按月制定值班表;
(三)持证上岗,未取得岗位资格人员不得上岗;
(四)按时到岗、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替岗、睡岗及值班前饮酒。因故不能到岗应提前请假,经批准后由同级人员代岗;
(五)保持值班环境整洁,每日检查设备运行状态,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点检;
(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及随意操作设备;
(七)严禁在控制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与运行无关杂物;
(八)严禁在控制室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九)定期检查设备及通讯器材,做好系统功能试验和各项记录,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障消防水源充足、相关阀门处于正常启闭状态;
(十)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临时任务,协助保卫处开展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交接班制度
第五条 接班人员应提前 10 分钟到岗,检查设备运行、值班记录及环境卫生,确认无误后签字交接。交班人员未完成整改或接班人未到岗时不得离岗。
第六条 交班人员须详细记录本班执勤情况(含工作内容、问题处理及设备状态等),填写重要事项和交接物品清单。双方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若接班人未到岗,交班人应继续值守并立即上报,确保岗位不空置。
第七条 交班前应逐项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等关键设施运行状态,并在交接时确认;接班人须现场复核设备功能,异常情况须签字备注。
第八条 交接过程须清晰、规范。因未严格执行交接制度导致权责不清或工作失误的,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罚则
第九条 值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月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不高于“合格”;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的,年度考核不高于“基本合格”:
(一)月度内发生迟到或早退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每日防火巡查;
(三)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导致权责不清;
(四)未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记录缺失或错误;
(五)交班时未清理环境卫生;
(六)未有效落实上级工作安排。
第十条 值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月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年度考核不高于基本合格;年度内累计发生两次的,年度考核不合格:
(一)未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影响工作效率与质量;
(二)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达两次;
(三)发现问题或隐患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书面警告,并月度考核不合格,同时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累计发生两次的,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一)一个月内早退、旷工或迟到超 30 分钟累计达两次;
(二)酒后上岗或值班期间饮酒;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班的;
(四)工作消极懈怠、破坏团结,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未严格执行安全巡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或后果。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擅离职守、脱岗、睡岗或聚众赌博的;
(二)故意刁难师生或校外人员、或索要财物的;
(三)未履行岗位职责或未严格执行巡查制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严重后果;
(四)故意破坏设施设备或学校财产;或监守自盗或私占公物;
(五)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的;
(六)擅自删改或扩散监控资料,侵犯隐私与信息安全;
(七)紧急情况下未按预案处置,导致严重后果;
(八)拒不服从指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年度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被三次书面警告的,年度考核不合格并予以解除劳动(劳务)合同。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四条 为激励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积极履职,对表现优异者给予奖励,并在年度绩效和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
(一)在日常工作中严守规章,责任心强,履职认真,全年无违规违纪,工作成绩突出且获师生好评的;
(二)在突发火灾或紧急情况下响应迅速、处置得当,有效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照《吉利学院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办法》,达到学校规定的奖励条件的。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定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组织实施,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并按学校规定进行综合评审,确保奖励合理公正。
第六章 驻校机构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驻校机构,是指与学校(或学校委托授权单位)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在校内设立办公或经营场所并依法履行工商或民政登记的组织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或租(借)用校内资产但在校内没有人员现场办公或经营、依法履行工商或民政登记的组织或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驻校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和学校规章制度要求,承担校内特定楼宇或区域的运营、管理及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驻校机构应严格遵守本细则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独立负责其消防控制室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学校保卫处履行监督与指导职责。
第十八条 驻校机构须确保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上岗,严格执行双人双岗 24 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无证顶岗、脱岗或替岗。
第十九条 驻校机构应按月制定值班表,并于每月最后一周内报送次月值班安排至学校保卫处备案。值班人员调整须提前 3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给保卫处。
第二十条 驻校机构须每日检查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点检,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正常工作,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表》等台账。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每月对驻校机构消防控制室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值班记录、设备状态及人员履职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下发《消防安全整改通知单》,限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合同或学校规章制度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驻校机构值班人员须参加学校保卫处组织的年度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同时,应建立包含值班、设备维护、培训记录等内容的消防控制室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5 年,学校保卫处有权随时调阅。第二十三条 校内食堂消防控制室除遵守上述条款外,还需做到:
(一)每日闭餐后对厨房区域进行专项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燃气管道、油烟管道、电气设备等,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岗,并填写《防火巡查表》;
(二)烹饪高峰期加强设备监控,严禁在消防控制室存放食品原料、清洁用品等杂物,确保疏散通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驻校机构须按照本细则,对自行管理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进行管理和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吉利学院保卫处
202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