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事故责任体系,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利学院突发事件处置办法》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预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与师生员工。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及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学校名誉受损或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秩序的,均适用本办法。驻校机构(含经审批临时在校内开展活动的校外机构)及其人员,在校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执行合同约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责任认定与处理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是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安全职责,对安全事故确定等级、划分责任及责任追究的过程。
第二章 安全事故等级与类型
第四条 事故等级划分
(一)通用标准
1.轻微事故(Ⅴ级)。造成 3 人以下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 1000元以下的事故;事件没有影响校园秩序。
2.一般事故(Ⅳ级)。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 1000 元以上不足 5000 元的事故;事件可控,校园秩序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 3 人以下轻伤,10 人以上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 5000 元以上不足 3 万元的事故;校园局部秩序受影响,需校内多部门协同处置。
4.重大事故(Ⅱ级)。造成 1 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重伤,或 3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伤的刑事案件,或者财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万元的事故;校园秩序受到较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需属地及以上部门介入支援。
5.特别重大事故(I 级)。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重伤,或 10 人以上轻伤的重大刑事案件;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校园秩序严重受损或引发广泛社会舆论,需省级及以上部门联动处置。
(二)食品安全事件
1.非级别事故。非级别食品安全事件,在属地指导下,启动校内排查,控制事态。
2.一般级别事件。涉及人数在 30 人以上、99 人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事故,属地政府部门牵头应急处置。
3.较大级别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 人以上,或出现 1 人以上、9 人以下死亡的事故,成都市人民政府牵头应急处置。
4.重大级别事件。涉及人数在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人以上、29 人以下死亡的,或跨市级区域扩散的事故,省指挥部领导下应急处置。
5.特别重大级别事件。死亡 30 人以上,或跨省/国境扩散,或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件。省级及以上部门领导下应急处置。
(三)群体性事件(校闹、聚集等)
1.非级别事件。单个事件萌芽,没有引发师生和社会关注。
2.一般级别事件。群体性事件萌芽,出现少数影响稳定的言行,引发师生关注,但事件可控。引起政府部门关注。
3.较大级别事件。形成群体性反应,发生校内 99 人以下聚集,或引发网络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政府部门介入。
4.重大级别事件。形成群体性反应,发生校内 100 人以上、500人以下聚集,或社会影响大,社会媒体普遍关注,师生反映强烈,对学校秩序产生重大影响。政府部门领导应急处置。
5.特别重大级别事件。500 人以上聚集,出现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或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影响国家国际形象。政府部门领导应急处置。
第五条 事故类型划分
(一)校园稳定事故。包括影响校园稳定事件、错误政治言论或非法活动、针对校园的极端威胁等。
(二)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如校园网络受黑客攻击、信息系统数据泄露、恶意软件入侵等。
(三)消防安全事故。由电气故障、违规动火、易燃易爆品管理不当等引发的火灾及次生灾害。
(四)实验室安全事故。因实验操作不当、化学试剂泄漏、设备故障等导致的事故及次生伤害。
(五)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校内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及次生伤害。
(六)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传染病暴发、校园环境污染等导致的群体性健康问题及次生灾害。
(七)人身伤害事故。校园内意外、教学活动中的伤害、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等及次生伤害。
(八)交通安全事故。校内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的交通事故及次生伤害。
(九)工程与校舍安全事故。校舍及附属设施、在建工程、水电气管网等发生的事故及次生伤害。
(十)自然灾害事故。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
第六条 未涵盖在上述事故等级和类型内的安全事故,参照四川省、省教育厅及成都东部新区相关规定,由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初分后,报学校安全委员会审定后组织认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教育先行。通过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和制度完善,增强师生安全素养和应急能力。
(二)快速反应、妥善处置。明确各部门应急响应时间和流程,加强协同演练,高效处理事故。
(三)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置于首位。
(四)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认定处理事故。
(五)闭环管理、逐级追责。落实各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制,便于追溯监督。
第八条 组织机构职责
(一)学校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安全事故调查,成立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及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二)学校督查办公室。独立复核事故调查报告,对疑问部分重新调查审核。
(三)学校纪委。审核调查报告,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党纪和行政处理意见。
(四)学校安全委员会。审议事故责任划分、认定和处理意见,相关部门依决议处理。
第四章 安全事故调查
第九条 勘察取证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现场细致勘查,询问相关人员,保存物证,收集证人证言和视频资料。
第十条 事故分析
依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和过错程度,采用科学方法分析事故原因,明确直接和间接责任及责任主体。
第十一条 编制报告
调查组编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详情、原因分析、人员财产损失、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经督查办公室复核、纪委审核,报学校安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议决定
学校安委会结合相关政府部门指导意见进行审议,对存疑部分发回补充调查,审议通过责任认定和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责任认定依据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及学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认定。
第十四条 责任认定要素
(一)行为要件。核查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管理疏漏等可追责行为。
(二)因果要件。确定违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过错要件。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无过错。
(四)预见要件。判断是否应预见风险而未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标准
根据过错程度、行为性质、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划分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十六条 复合责任认定规则
(一)多因一果。按过错程度叠加认定,总和不超过 100%。
(二)责任竞合。行政与民事责任并行,民事赔偿优先。
(三)替代责任。管理单位对第三方服务商负连带责任,可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认定时限
一般事故 10 个工作日,较大事故 15 个工作日,重大事故 30个工作日,特别重大事故按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不同主体的责任认定
(一)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因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活动组织等方面问题导致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情况,综合判定学校责任。
(二)师生员工(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因师生违规、未如实告知特殊情况或监护人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调查相关情况,认定责任。
(三)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形。学校活动中第三方过错导致事故,收集相关证据,分析判定责任。
(四)减责的情形。满足主动报告、损失控制、配合调查、积极补救中任意两项,根据事故等级及类型,可酌情适当减轻责任。
(五)无责任的情形。因不可抗力、校园外部偶发侵害等导致事故,且学校已履行职责,经调查符合相关条件可免责。
(六)其他个人行为导致责任的情形及处理。学校人员个人行为或违法犯罪导致事故,由致害人承担责任,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执法机关调查。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无责任的特殊情形处理
学生在校外因个人行为发生事故,学校无责但经安委会办公室倒查发现相关部门或学院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视同校内发生同等级别的安全事故,并参照本办法认定并追责。
第二十条 责任承担原则
责任承担适用过错原则,根据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确定,多人责任按过错程度分担。
第六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提级处理
食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危害性大,学校在处理食品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时,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提级处理,即:非级别事件对应通用标准的一般事故,一般级别事件对应通用标准的较大事故,较大级别事件对应通用标准的重大事故,重大及以上级别事件对应通用标准的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十二条 通用Ⅴ级(轻微)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一)单位内部通报批评,责任人需在规定时间内撰写详细的检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自身责任及改进措施等。
(二)责任事故纳入单位和个人月度绩效考核。
(三)对于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通用Ⅳ级(一般)与非级别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一)在学校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任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撰写详细的检查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责任人、隐患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二)责任事故纳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同时以事故损失及责任比例为限,扣除单位年度绩效;责任事故纳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同时当年度考核等级不高于“合格”。
(三)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于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通用Ⅲ级(较大)与一般级别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一)学校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撰写深刻的检查报告,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中的失职之处。
(二)责任事故纳入单位月度绩效考核,同时以事故损失及责任比例为限,扣除单位年度绩效;责任事故纳入责任人月度绩效考核,同时当年度考核等级不高于“基本合格”。
(三)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责任认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通用Ⅱ级(重大)以上与较大级别及以上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需提交全面、深入的检查报告,剖析事故原因、自身责任以及对学校造成的严重影响等。
(二)对责任单位和全部责任人实施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当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扣除单位全部年度绩效;所有责任人当月及年度绩效考核均为“不合格”,并扣除当月及年度全部绩效。
(三)取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依法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责任认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给予相应责任人调离岗位、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解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人,违反党纪政纪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同时追究相应的责任。由业务部门依据《吉利学院教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吉利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以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相应的纪律处分;若责任人为党员,同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处理
(一)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学校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
(二)学校根据司法最终意见,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八条 驻校机构安全责任事故
驻校机构(含临时进校开展活动的校外机构)及其内部员工在校园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驻校机构及校外机构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和学校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处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档案管理
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完成后,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安全事故处理全过程资料,分单位与个人分别提交至校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和学生工作部,存入学校档案、教职工个人档案和学生档案,作为师生员工评先评优、晋职晋级以及驻校机构合同续签与否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告知与异议处理
第三十条 责任告知
安委会办公室在事故调查认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送达《责任认定书》《责任认定书》中需明确事故情况、认定依据、单位及个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对单位及个人的追究措施以及单位及个人所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三十一条 异议处理
(一)单位异议处理。责任单位对认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信访办公室提出申诉。信访办公室在收到申诉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责任单位最多可申请复核 2 次,信访办公室将最终复核意见报安委会办公室,以便完善相关报告。
(二)个人异议处理。责任个人对认定有异议的,需在收到《责任认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教职工向教职工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办公室或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责任个人最多可申请复核 2 次,申诉处理办公室的最终复核意见报安委会办公室完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启动追责
(一)单位追责启动。安委会办公室将关于责任单位的报告和认定意见报安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纪委依据各自职责拟定针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决定,并及时送达责任单位。
(二)个人追责启动。安委会办公室将关于责任个人的报告和认定意见提交安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涉及教职工担责的,由纪委会同人力资源部拟定处理决定并送达教职工个人;涉及学生担责的,由学生工作部拟定处理决定并送达学生个人。
第三十三条 权益保护
(一)单位权益保护。在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前,相关部门应与责任单位充分沟通,详细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流程,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告知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
(二)个人权益保护。在对责任个人作出处理决定前,要与责任个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告知其申诉权利和申诉流程,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个人。若涉及学生权益事故,除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外,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监护人),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上报相关情况。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要切实保护责任人的隐私,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信息和相关隐私内容。
第八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三十四条 紧急避险
师生面临紧急危险采取避险措施,未超必要限度且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为正当行为,不承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
师生见义勇为受损害或引发事故,学校根据师生受损情况给予救济,同时给予表彰奖励,协助申请政府奖励与救助。
第三十六条 保险理赔
师生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学生工作部、后勤处等部门,依据校方责任险或校方无责险以及教职工保险,依法申请理赔,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新型安全事故参照相近类型处理,保卫处根据法规变化和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