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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学院电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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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利学院电动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电动非机动车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吉利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关于规范非机动电动车停放和充电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非机动车,指符合成都市电动非机 动车登记上牌的最新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速度不超过 25km/h,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 功能的自行车。

第三条 保卫部门为校园交通管理单位,负责电动非机动车 的登记、通行、室外公共区域停放管理。校内各单位(含驻校机 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使用电动非机动车进行安全教育, 配合保卫部门开展电动非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条 禁止师生个人购买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 滑板车进校,驻校机构人员进校需备案经校方同意后,方可进校。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所有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电动非机动车,都应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电动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到学校保卫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校园通行标识牌;校园通行标识牌限量发放, 校内电动非机动车辆达到停放上限时,暂停发放校园通行标识牌。

第六条 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按照“使用人申请→二 级单位审批→保卫部门核准”的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填写《吉利学院个人电动非机动 车登记申请表》,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批(驻校机构人员报归口管 理部门审批)。 (二)申请人持已批准的《吉利学院个人电动非机动车登记 申请表》及行驶证等有效材料,到保卫部门办理校园通行标识。

第七条 电动非机动车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电动非机动车 号牌;校园通行标识应保持清晰、完整,如污损、丢失等需及时 更换。禁止私下拆卸、借用、转让、售卖及故意损坏、涂画电动 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车在校内 的行驶及停放资格。

第八条 校园通行标识按照一人一车要求绑定使用,如使用 人毕业、离职或转让、出售电动非机动车,应提前向保卫部门申 请对电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进行注销。

第三章 行驶管理 

第九条 电动非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 遮挡、污损号牌。 (二)骑行时不得有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相互 竞驶、超速行驶、扶肩并行、手中持物、曲折行驶、逆向行驶、 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校内行驶时速不超过 20 公里,生活区时速不超过 10 公里。 (三)禁止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 骑行电动非机动车。 (四)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挥,进出校门应当下车推行;行经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不得与行人抢行抢道。 (五)在校园内道路行驶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靠车 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碾压道路中心线。 (六)成年人驾驶电动非机动车只能搭载一名 16 周岁以下 的未成年人,搭载 6 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驾 驶人与搭载人员要佩戴头盔。 (七)不得从事载客营运。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进入校园及在校内行驶: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 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座位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三)装载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等危险品。(四)无有效的校园通行标识。 (五)其他不符合成都市有关规定上路的电动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电动非机动车须自觉接受保卫 部门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章 停放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动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在校内主干道、消防通道、严管路段、人行斑马线、草坪以及学校公 共场所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禁止在建筑物室内、疏散通道、建筑物内公共走廊、楼梯间、安全出口、电气、燃气设备设施、消防车回旋场地以及未划定区域 的建筑物外围停放;禁止电动非机动车进电梯。

第十三条 长期不用的电动非机动车,车主应及时清理出校, 不得在校园内停放。长期无人使用或无牌无证的电动非机动车, 经公示后,保卫部门有权对无人认领的电动非机动车进行处置。

第五章 充电管理 

第十四条 电动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位置充电,遵守学校充电及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充电完毕后,应及时拔下充电插头并挪 走车辆。

第十五条 严禁电动非机动及蓄电池在办公楼、学生宿舍、 实验楼、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经营场所等建筑物内充电; 严禁飞线充电、私拉电线充电、严禁将电池拆卸后带入室内楼内 充电等行为。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包括禁止校内使用(吊销校园通行标识)、追究当事人责任、移交有关部 门处理等措施: (一)将电动非机动车及蓄电池带进建筑物内进行存放或充 电。 (二)使用或协助他人使用虚假材料或采用欺骗手段办理电 动非机动车校园通行标识。 (三)伪造或变造及私下售卖、出租电动非机动校园通行标 识。 (四)强闯校门、强冲卡点等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的行为。 (五)违规充电引起火灾事故。 (六)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与登记信息不符的,一律取消校内通行标识,禁止进校。

第十七条 有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进行相应处罚: (一)骑行时存在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相互竞 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急转猛拐、违规载人等有碍交通安全 的行为。 (二)在人行道、楼宇通道、草坪、消防通道等非指定区域 乱停乱放,停车位置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三)行驶时不避让行人,不服从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人员指 挥,驾驶车辆驶入非机动车禁行区域的。 (四)充电完毕后,长时间未挪车。 (五)从事载客营运。 (六)违规搭乘与首次违规将给予警告;第二次违规将对车 辆进行处置,并通报所在单位;累计达到三次违规将禁止该车辆 在校园使用,同时吊销校园通行标识。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违规使用电动非机动车,导致安全事故 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移交交 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未安装车牌的电动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和停放,学校保卫部门有权进行管制,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悬挂伪造校园通行标识的电动非机动车,一经发现,将永久取消其校园通行标识申请办理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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