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方便师生、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有序。
第二条 校园内的车辆(含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与校园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上行人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避让行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电动汽车、燃油汽车、摩托车和机动三轮车,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残疾人轮椅车等。
第五条 保卫部门有权对校内道路和区域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保卫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 机动车出入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公务车辆、校内教职员工个人通勤车辆及驻校机构单位、个人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须向保卫部门申请录入车辆识别系统,方可正常通行。
第八条 驻校机构单位、个人的机动车辆需持本单位证明材料、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材料、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九条 学生的机动车辆需所在学院的审批材料、本人驾驶证和行驶证,经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条 生活保障车辆(如运送食品、垃圾等)和建筑工程车辆进出校园,学校主管部门需事先到保卫部门备案,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一条 其它校外车辆进入学校,需通过对接的主管部门审核报备,经保卫部门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二条 新生报到、毕业生离校、学校重大活动以及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与保卫部门协调,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三条 运送货物的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接受门卫询问检查,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物品所在部门的证明,经门卫执勤人员查验放行。
第十四条 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特殊情况需向门卫说明,经查验证件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十五条 证件和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 严禁无牌照、牌照不全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证、行驶证和酒后人员驾车进入校园。
第三章 机动车行驶管理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超越校内各路段标志标牌的规定时速。
(一)校内人员驾驶车辆超速,通报所在单位,累计三次超速,取消免费进出校园30个工作日,按照校外人员停车收取停车费。
(二)校外人员车辆超速,第一次超速通报相关接待单位,第二次超速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辆等相关行为。
第四章 机动车停放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应当规范停车。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压力等实际情况,由保卫部门按照学校审定的停车位,负责在校园内划定停车位、设置临时停车区域,并负责监督、检查车辆停放情况。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停放在车位内,严禁乱停乱放。
(一)校内人员车辆违停将被张贴《违规告知单》,并通报所在单位,违停三次取消免费进出校园工作日30日,按照校外人员停车收取停车费。
(二)校外人员车辆违停,第一次贴《违规告知单》,并通报相关接待单位,第二次违停将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安全、车内物品等由车主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通道出入口、消防通道停放车辆。
第二十三条 校内禁行摩托车。驻校机构单位与个人的摩托车仅限上下班骑行进出校并在指定停车位停放,进校后不得在校内骑行。
第二十四条 遇有重大活动或紧急情况,学校保卫部门有权对违规停放的车辆做移动或开锁等特殊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车主承担。
第五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行人在校园内要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应靠近道路右侧行走。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禁止相互竞骑、追逐,不得在楼宇门口、消防应急疏散通道等区域停放。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车辆由保卫部门暂为保管至车主前来认领。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进行球类、轮滑等活动。特殊情况需在道路上组织的文体活动,必须经主管单位批准,保卫部门备案,由辅导老师或相关单位负责人现场组织方可进行。
第二十八条 校园内长期无人骑行的非机动车辆,经保卫部门贴条提醒后一个月依旧无人骑行,保卫部门有权进行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两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置。
第六章 交通设施管理与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动、拆卸、损毁交通设施。
第三十条 损毁交通设施必须照价赔偿,因擅自挪动交通设施酿成事故或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施工时应采取打围、拉警示带、覆钢板等安全措施,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相关单位及保卫部门到场处置;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双方可根据相关法规自行协调解决;重大、恶性事故应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来校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在保证校园安全、道路畅通的前提下,不受速度和车辆停放的规定限制。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于2021年12月修订,适用于成都校区,原2021年6月发布的吉成校字〔2021〕32号《吉利学院成都校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