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 校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 学校教育教学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和各学院(下称“各单位”)应加强 师生员工思想教育,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 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 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根据岗 位职责追究赔偿责任。学校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 大小、 当事人的表现认识等综合分析,按照赔偿全部资产价值、赔偿部分资产价值、免予赔偿三种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费由相关责任人或直接 当事人负责交纳,不能确定责任人的, 由使用人、资产管理员、 单位负责人共同交纳。
第五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查明原因, 向资产管理处书面报告;如发生以下事故,导致资产严重损失的, 发现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报保卫处,且第一时间报警。
( 一)发生火灾;
( 二)资产被盗;
( 三)恶意损毁和哄抢学院资产;
( 四)其它导致学校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 予赔偿:
( 一)擅自移动、使用、拆拆、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 公物私用、外借;
( 二)实验过程中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或尚未掌握 操作技术就轻率动用设备;
( 三)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固定资产管理缺位;
( 四)维保期内漏报、不报固定资产质量问题;
( 五)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应予赔偿:
( 一)保管不善或防范不严;
( 二)公物私用。
第八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坏或丢失的,可免予赔 偿:
( 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 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 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 三)经批准使用固定资产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方式方法, 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 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资产的被 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处鉴定属于被盗的;
(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 赔偿:
( 一)执行指导指令或操作规程,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 不熟练造成损失;
(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确因偶尔疏忽造 成损失;
( 三)发生事故后,能主动如实报告并积极设法减轻损失;
(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 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与丢失。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 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
( 二)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 三)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 四)事故发生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 五)未经批准,擅自挪作私用造成损失。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按照资产的不同分类, 由资产管理处牵头,业务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及技术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发生损坏后,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及 时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 任,同时提交书面报告,提出责任认定及赔偿处理建议,履行审 批手续。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丢失、被盗以及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认 定由保卫处负责,必要时还应报当地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被盗以及重大事故的,发现 单位和发现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由 保卫处组织调查,会同资产管理处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责任认定 及赔偿建议,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
(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 按维修总费用两倍赔偿,如有质量严重下降,应加重赔偿。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损坏严重、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 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 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 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
( 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赔偿金额= [(原值- 净残值)/使用年限]×(使用年限- 已用年限)
已用年限: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以资 产管理处登记的投入使用月份为准,如资产管理处无日期登记的, 以财务投入月份为准。
净残值:为原值的 5%。已经达到上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 按净残值进行赔偿。折旧年限为:电子、家电、相机等设备 5 年; 仪器设备、机械设备 10 年;家具及其他 10 年;
( 三)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防盗、安全措施,以及将仪器 设备(特别是照相机、电视机、录音机、电脑、打印机等)挪作 私用造成丢失者,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予仪器设备原值的 100%- 150%的经济处罚;
( 四)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 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分担赔偿费;
( 五)原则上学校固定资产不向学生借用,学生可在指导老 师指导下,在实验室或指定地点使用相应资产。因学生借用后固 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的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督促学生按赔偿 标准赔偿;因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的单位和管理人 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赔偿审批与实施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审批权限原则上与费用审批权限一致, 并随费用审批权限进行调整;涉及到固定资产处置,均需要报校 长审批:
( 一)赔偿额在 3000 元以内(含 3000 元)的,由资产管理 处提议,法务合规部和财务处联合审批;
( 二)赔偿额在 3000 元(不含)-30 万元(不含),由资产 管理处提议,法务合规部和财务处联合审核,分管校领导复审, 校长(执行校长)审批。必要时召开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 三)赔偿额在 30 万元(含)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处提议, 法务合规部和财务处联合审核,分管校领导复审,经校长办公会 审议决定;
(四)经初步责任认定,建议免于赔偿的,由资产管理处报 分管领导审核后,并根据免赔金额按上述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 赔偿费一般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证明,资产管理处、财 务处、法务合规部联合审核、分管校领导复审、校长(执行校长) 审批,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分期或缓期时间超过 1 年的,由校 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赔偿人和赔偿部门凭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缴款和 支付方式确认手续。 资产管理处每学期清理一次赔偿款缴纳情况,并提醒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时清赔。无故不履行清赔义务 的,由法务合规部约谈督促,逾期仍不执行的,可通过法律途径 追缴。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单位和当事人,除责令 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 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 2021 年 12 月制定,适用于成都校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解释。